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提升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5〕4号)文件精神,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等资助的省基金项目,以及其他由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受托管理的在指南中明确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基础研究类项目。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的省基金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遵循“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权责相适、协同推进”原则,着力落实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支持科研人员大胆闯、勇敢试,提升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省基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经费支出等情况的审核,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负责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编制和结算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经费依法依规使用;负责由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项目绩效考核;配合项目委托单位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与验收,以及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检查与审计等。
第六条 研究院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的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规范、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负责项目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结合科研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项目立项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立项时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据实列支。项目经费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交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时无须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研究院组织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专款专用。研究院财务专员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管理规范,及时设立会计核算项目,完成科技项目的会计立项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院对立项项目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一)除本《办法》按照相关上位管理办法明确的事项外,执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研究院相关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研究院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支出科目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支出中列支。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也可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专家咨询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研究院属科研事业单位,可从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四)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60%。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单位,在项目中列支的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五)管理费。研究院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费计提比例。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
第十四条 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以下“普遍性禁止清单”或“具体性禁止清单”的事项均禁止开支。具体如下:
(一)普遍性禁止清单
1.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法纪等行为的支出。
2.不得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3.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4.不得列支私人或家庭费用。
5.不得列支基建设施的建造费、改造费。
6.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偿还债务等。
7.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8.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
(二)具体性禁止清单
1.设备费科目中不得列支通用办公设备(项目组成员研发专用设备除外)费用;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软件工具的购置、试制或租赁费用。
2.材料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办公耗材及基本建设材料(因科研项目研发需要的除外)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支出科目中不得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4.燃料动力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与交通工具相关的油、电等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科目不得超标准列支;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或重复领取相关补助;不得列支旅游景点门票、纪念品等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在被列为“预警期刊”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不得支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产生的润色费、翻译费。
7.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中不得超标准列支专家咨询费;不得向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未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答辩费。
8.绩效支出科目不得超标准提取。
9.不得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且验收未有结论前列支费用(执行期内应付未付的费用除外)。
10.不得在支出科目中列支与其用途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研究院对拨付至本单位账户的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研究院牵头,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研究院应及时按合同转拨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并加强对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由研究院牵头、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参与单位应编制本单位项目经费决算报研究院,由研究院汇总编制项目经费总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且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结余经费留归研究院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可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因故终止、撤销、验收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研究院应及时按有关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和不合规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研究院应积极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每个科研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并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为科研人员在经费开支、财务决算、经费报销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实行绩效导向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和验收结果是获得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不再组织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省基金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项目结题验收。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研究院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研究院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自查自纠工作,防止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遵从权责相适原则,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宽容与惩戒并重。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合理区分科研创新、探索性试验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抽查制度,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科研人员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负面清单”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按照《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违规行为造成较大或较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取消1-5年(含5年)项目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违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地方、研究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
2025年8月1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西农深圳研究院